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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7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7066号原告:李某1,男,193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东龙村**组。被告:李某2,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东龙村**组。原告李电忠与被告李德学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电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电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李电忠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李电忠5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