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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友生、覃祖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生,覃祖扬,覃茜茜,黄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杨友生,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覃祖扬,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覃茜茜,女,1985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黄杏燕,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杨友生与被执行人黄杏燕、覃祖杨、覃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杏燕、覃祖杨、覃茜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友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黄杏燕、覃祖杨、覃茜茜偿还欠款122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杏燕所有的位于象州县××××房产(证号:00××13号、建筑面积:395.79)。经两次网上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流拍后对该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即758966.70元进行变卖,现已逾期也无人购买,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也不愿以物抵债。经向银行、房产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房产在拍卖中无人购买而流拍,申请人又愿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目前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象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