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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5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顾建华、邵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华,邵悦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5937号原告:顾建华,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代理人:陈海峰,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悦豪,男,1988年2月16日,汉族,住嘉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华与被告邵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顾建华负担。审 判 员 高铁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 梅书 记 员 赵雯霆?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