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周振文、龙复英、唐利均、杨艳、宁忠伟、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周振文,龙复英,唐利均,杨艳,宁忠伟,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3524159X。住所地:绵阳市荷花北街。法定代表人:康年淦,行长。被执行人:周振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4日,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龙复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7日,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唐利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宁忠伟,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8日,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邓艳,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周振文、龙复英、唐利均、杨艳、宁忠伟、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忠伟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2.8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忠伟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314.7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