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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夏贞强与重庆裕建玻璃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贞强,重庆裕建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087号原告:夏贞强,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裕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4901D。法定代表人:邓裕建。委托代理人:陈思西,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美娜,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贞强诉被告重庆裕建玻璃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贞强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贞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