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吴美英、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英,魏英,陈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美英,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魏英,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贻忠,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吴美英与被执行��魏英、陈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英、陈贻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魏英、陈贻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福清汇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魏英、陈贻忠有若干账户,仅存款人民币16504.2元可供执行。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魏英、陈贻忠无房屋登记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陈贻忠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闽××××)。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英、陈贻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7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实际扣划16504.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余款人民币14031.2元已由被执行人领取;二、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贻忠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闽××××)(但未实际扣押到位);三、作出决定,将魏英、陈贻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魏英、陈贻忠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林华龙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正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