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创波与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创波,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179号原告杨创波被告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颖昕。委托代理人党凤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创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美琪(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