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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创波与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创波,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179号原告杨创波被告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颖昕。委托代理人党凤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创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美琪(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