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9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双群与吴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群,吴妮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9民初727号原告:杨双群,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告:吴妮英,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原告杨双群与被告吴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双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妮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双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妮英归还借款14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元,用于购买其自建房材料,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被告吴妮英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双群因与吴妮英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双方相互熟悉。2015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现金1400元,用于支付其购买建房材料欠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至今,被告未归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杨双群与被告吴妮英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妮英归还原告杨双群借款本金140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妮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荣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