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辛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康之泉苏打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辛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康之泉苏打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辛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莱街76号。法定代表人:辛蜀巍,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康之泉苏打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克山县河北乡新安村。法定代表人:郝克顒,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辛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康之泉苏打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辛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6778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