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科发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邢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科发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邢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386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科发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旗经棚镇庆国村九地组。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旗万合永镇中心村梁底组。被告:邢某,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乌鲁木齐市科发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科发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科发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科发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科发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史红立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