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华威矿产设备有限公司与鄂托克旗隆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威矿产设备有限公司,鄂托克旗隆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788号原告:安徽华威矿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7533801M,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随素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松,该公司经理。被告:鄂托克旗隆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76933919G,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黑龙贵矿区。法定代表人:毛国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华威矿产设备有限公司与鄂托克旗隆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威矿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威矿产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威矿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安徽华威矿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纳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