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娄底市金海商铺新一佳业主委员会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金海商铺新一佳业主委员会,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76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金海商铺新一佳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苏仪。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金海商铺新一佳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联系方式1370738****。法定代表人胡青云。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丹。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娄底市金海商铺新一佳业主委员会申请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娄底市金海商铺新一佳业主委员会、娄底市金海商铺新一佳业主委员会于2016-5-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