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芬与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芬,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民初760号原告:宋芬,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林,鄂州市华容区段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方梅,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城区,原告宋芬诉被告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梅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付原告11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被告方梅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1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被告方梅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借条,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全部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宋芬与被告方梅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日,被告方梅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宋芬借款,原告宋芬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款项后,被告方梅当日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方梅借到宋芬11万元,被告方梅附上身份证号码后签名。此后原告宋芬多次向被告方梅催讨,但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梅向原告宋芬借款,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项,被告方梅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次纠纷的责任方,原告宋芬要求被告方梅偿还借款11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方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芬借款110,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被告方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凡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