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79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安乐街五委*组。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达连和镇光明街三委*组。姜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3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我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872号案件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