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某、青岛中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青岛中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中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与青岛中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337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