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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597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