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597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