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执指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罗时锋,赵兰芳,秦海英,罗来辉,罗来兵,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张伟,胡玉龙,江西联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海,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中大道。负责人:葛宇飞,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金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郊区罗家镇。法定代表人:秦海英。被执行人:罗时锋,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赵兰芳,女,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秦海英,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罗来辉,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罗来兵,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罗家镇货场村西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1171-4。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胡玉龙,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联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张荣华。被执行人:张海,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胡玉龙。被执行人:张荣华,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罗时锋、赵兰芳、秦海英、罗来辉、罗来兵、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张伟、胡玉龙、江西联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海、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34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罗时锋、赵兰芳、秦海英、罗来辉、罗来兵、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张伟、胡玉龙、江西联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海、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34号】,指定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东湖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