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文联、黄雪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联,黄雪霏,肖立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联,女,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雪霏,女,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肖立理,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黄文联与黄雪霏、肖立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黄雪霏与肖立理共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82号壶东苑3栋2单元4-5号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已抵押给他人,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黄雪霏、肖立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文联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