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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代双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阿拉达尔吐营业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双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阿拉达尔吐营业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5677号原告:代双银,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负责人:时成立,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阿拉达尔吐营业厅,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阿拉达尔吐苏木。负责人:陆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双银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阿拉达尔吐营业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双银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阿拉达尔吐营业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双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双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代双银承担审判员刘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葛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