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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明区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思忆服装有限公司、许电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金明区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封市思忆服装有限公司,许电所,王彩霞,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11435P。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中段30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光。被执行人开封市思忆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054739337F。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汴东产业集聚区厂尚村西头。法定代表人许电所。被执行人许电所,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1981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二)。被执行人冯志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市思忆服装有限公司、许电所、王彩霞、冯志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思忆服装有限公司、许电所、王彩霞、冯志强银行存款51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