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明区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思忆服装有限公司、许电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金明区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封市思忆服装有限公司,许电所,王彩霞,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11435P。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中段30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光。被执行人开封市思忆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054739337F。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汴东产业集聚区厂尚村西头。法定代表人许电所。被执行人许电所,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1981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二)。被执行人冯志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市思忆服装有限公司、许电所、王彩霞、冯志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思忆服装有限公司、许电所、王彩霞、冯志强银行存款51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