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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蒋欢、刘佳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欢,刘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85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欢,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人刘佳明(曾用名刘进),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旺苍县,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辩护人屠传孝,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欢、刘佳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欢、刘佳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蒋欢利用他人的支付宝预订旅途之家精品公寓名下的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小区x号楼x号房间。当晚,被告人蒋欢使用卢某名义,与刘佳明共同作为承租方与旅途之家精品公寓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共同入住前述房间。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5日每日20时许,被告人蒋欢、刘佳明在1310号房内,由被告人蒋欢提供冰毒,容留违法行为人谯某、胡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吸毒;在此期间还容留段某(已判决)吸食冰毒两次。2017年6月6日12时许,民警挡获被告人蒋欢、刘佳明,并在前述房间内查获一个棕色塑料瓶的吸毒工具,现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蒋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段成钢。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欢、刘佳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本院(2017)川0104刑初694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和吸毒人员指认吸毒工具的照片,证人龙某、陆某的证言及陆某的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胡某、谯某、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蒋欢、刘佳明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欢、刘佳明容留他人在二人共同租住地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欢、刘佳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应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综合量刑。被告人刘佳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佳明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在刑期中折抵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明之前因自己吸毒被行政拘留,与本次因容留他人吸毒而犯罪不是同一行为,不应当在本次犯罪被处以的刑期中折抵,本院对辩护人的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蒋欢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佳明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刑罚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佳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彬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