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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冠章与被告董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冠章,董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3民初1676号原告:徐冠章,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董红伟,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徐冠章与被告董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冠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冠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董红伟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畅,2012年10月10日、10月15日向原告分别借款190000元、26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两张。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所欠债务。为此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董红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约定月息为壹分五厘;2012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约定月息为贰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两张。该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约定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冠章现金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董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冠章现金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870元,由被告董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忠信人民陪审员  杨振东人民陪审员  宋忠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