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卡米富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卡米富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449号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5层0605。法定代表人:刘广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龙,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卡米富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C72。法定代表人:程金龙,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卡米富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 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存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