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海龙、王贵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龙,王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宋海龙。被执行人:王贵强。申请执行人宋海龙与被执行人王贵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1126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贵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贵强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