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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芮银伟与宋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银伟,宋海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167号原告:芮银伟,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宋海斌,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芮银伟诉被告宋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芮银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芮银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4.5元,由芮银伟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