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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奇与李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保4号申请人:李奇,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申请人:李刚,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李奇与李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奇于2017年11月14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刚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XXXXXXXXXXXXXX804内存款2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李刚在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奎勒河村50.4亩(宗地号XXXXX)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以其��有的位于宜里镇一区56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房权证号:鄂宜字第XXXX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奇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刚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XXXXXXXXXXXX804内存款20000元,期限为12个月(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4日)。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刚在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奎勒河村50.4亩(宗地号XXXXX)土地使用权,期限为12个月(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