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8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曾镜平与被执行人陈燕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镜平,陈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镜平,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执行人陈燕忠,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平海镇。 申请执行人曾镜平与被执行人陈燕忠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29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燕忠名下的车牌号为xxxxx的小型汽车,并已委托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布控,但未实际布控到车辆可供执行。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群英 审判员 贾 克 审判员 张勤美 二O一七年 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会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