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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金华市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与兰溪市越海云商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瑞昌商贸有限公司,兰溪市越海云商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5371号原告金华市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迪耳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被告兰溪市越海云商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兰溪市越海云商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溪市越海云商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瑞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溪市越海云商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瑞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潘燕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姜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