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金涛、郑什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涛,郑什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终47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金涛,男,生于1972年5月16日,汉族,住南召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什念,男,生于1968年12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孔明,南召县皇路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金涛因与被上诉人郑什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金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单铁勇三人合伙经营苹果,期间苹果少了50000斤,合伙人对算账产生不同意见。被上诉人之妻到上诉人家以死要挟,后经双方共同亲戚贾国伟言明,由上诉人先行出具47700元借条,之后再解决算苹果缺少的问题。现合伙账目并未算清,上诉人不应付款。郑什念辩称:一审事实清楚,二审应予维持。郑什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77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原告郑什念、被告王金涛与单铁勇三人合伙做苹果生意,期间被告王金涛另向原告借款两万三千余元。后经原、被告双方亲戚贾国伟在场情况下,三方经结算,由被告王金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郑什念现金肆万柒仟柒佰元。王金涛2016.5.4。到2016年6月30号还清。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其余欠款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金涛向原告借款及合伙做生意结算后欠原告款,有借条及双方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故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1.5%没有法律依据,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已付1万元系本金,因还款时已超约定期限,故应先按逾期利息扣除,多余部分,再抵扣本金。判决:被告王金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郑什念借款477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已付的1万元先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7年1月28日,多余部分抵扣本金,再计算其余本金及利息)。本案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结合其他事实,应当认定双方就合伙账目已结算完毕,上诉人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对结算结果予以确认,双方之间转化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称借条系在受要挟情况下出具、出具借条时声明附有条件的理由,并无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现借条并未被依法撤销,属有效协议,上诉人应按借条内容向被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由上诉人王金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