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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淑云与马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云,马俊,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904号原告:张淑云,女,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波(系社区推荐),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大武口区冶金路******号。被告:马俊,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宏,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不详。原告张淑云与被告马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淑云负担(剩余150元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淑云)。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淑云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人民陪审员  赵景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