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刘刑事裁判涉罚金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7执42号被执行人:陈刘,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刘刑事裁判涉罚金刑一案中,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陈刘没有主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17执4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刘在本市及其户籍地的住建、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陈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刘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张振雄审判员 陈国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艺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