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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二锁与王海亮、赵毛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二锁,王海亮,赵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923号申请执行人郭二锁,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海亮,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毛女,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670号民事判决书,郭二锁申请执行王海亮、赵毛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王海亮、赵毛女共同偿还申请人郭二锁借款本金76.6万元及利息;二、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执行费103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海亮购买的位于神木市房屋一套车库一个,因无人竞买,故申请人郭二锁向本院申请以上述房产及车库抵偿本案案款79.69万元,剩余未还清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0300元,由被执行人王海亮、赵毛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