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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朝兵与被告王昭、刘青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兵,王昭,刘青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620号原告:王朝兵,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王昭,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青碧,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兵与被告王昭、刘青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王朝兵承担。审 判 长  曹 源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人民陪审员  夏绩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书 记 员  李梓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