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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阳监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监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2525号原告: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小湖大山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94715911N。法定代表人:林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建省建阳监狱,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曼头山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0004901428015。法定代表人:高秋华,监狱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锡明,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阳监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被告福建省建阳监狱(以下简称建阳监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锡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福建省建阳监狱返还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68880元(第一时段租金返还33456元,第二时段租金返还35424元);2.福建省建阳监狱支付返还租金的资金占用费(其中33456元按年6%的标准从2013年9月1日暂计至2017年8月1日,计7864元,35424元按年6%的标准从2017年3月20日暂计至2017年8月1日,计780元;实际资金占用费计算至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还款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7日,福建正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正和云商集团有限公司)与建阳监狱签订了《房产租赁承包合同》(下称“合同”),由福建正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租建阳监狱的农村土地房产两处(下称“租赁标的”),共计2042.09亩。租赁标的的租金分时段计算,第一时段(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租金为1666347元,第二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的租金为1766327.82元,福建正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意见全额支付第一时段的租金。2016年1月,正和公司与建阳监狱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中福建正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正和公司继承。正和公司已经全额支付第二时段的租金。然,建阳监狱至今未按约定完整交付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未交付面积达41亩。建阳监狱辩称,确实有41亩土地未交付,但正和公司当时未提出书面异议,且有缴纳租金,故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不应退还租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建阳监狱对正和公司提供的证据《房产租赁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证明》、《网络查询结果》、《照片》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建阳监狱承认正和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正和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建阳监狱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标的,现正和公司要求建阳监狱返还已支付的41亩未交付土地的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正和公司要求建阳监狱返还租金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建阳监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租金68880元;二、驳回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8元,由福建省建阳监狱负担1544元,由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卫东人民陪审员  戴述礼人民陪审员  谢宏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javascript:SLC(6384,0)?)》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