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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建华、姜立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姜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姜立强,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9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姜立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世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