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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求敬与张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求敬,张广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3899号原告:潘求敬,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张广平,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潘求敬诉被告张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广丰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求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