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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余跃秘与被告林祖兵、林祖萍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跃秘,林祖兵,林祖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3民初1406号原告:余跃秘,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广福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仁灯,开江县任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祖兵,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广福镇。被告:林祖萍,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临江镇。原告余跃秘与被告林祖兵、林祖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跃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仁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祖兵、林祖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跃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或调解林继祥于2015年11月13日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广福镇支行的存款及利息归原告所有。事实及理由:余跃秘与林继祥系夫妻关系,共同养育林祖兵、林祖萍。林继祥于2016年2月13日病逝,留下名下财产,现因继承发生争执,起诉至法院要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林祖兵、林祖萍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跃秘与被继承人林继祥系夫妻关系,被告林祖兵、林祖萍系被继承人林继祥与原告余跃秘的子女。2015年11月13日,被继承人林继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广福镇支行存入人民币26000元。2016年2月13日,被继承人林继祥去世。2017年8月原告余跃秘与被告林祖兵、林祖萍因赡养纠纷在本院提起诉讼。现因财产继承发生争执,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单号码川EXXXXXXXXXX)复印件、(2017)川172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载卷予以佐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林继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广福支行存单号码为川EXXXXXXXXXX的存款及利息是其与余跃秘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当为原告余跃秘所有,剩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林继祥的遗产。被继承人林继祥死亡,继承即开始,其配偶余跃秘、儿子林祖兵、女儿林祖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原告余跃秘年迈体弱无固定经济收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在本案中,原告余跃秘继承遗产的40%,二被告各自继承遗产的30%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林继祥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广福支行存单号码为川EXXXXXXXXXX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余跃秘享有70%的份额,被告林祖兵享有15%的份额,被告林祖萍享有15%的份额。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跃秘负担20元,被告林祖兵负担15元,被告林祖萍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