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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1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东合换热器有限公司、曹翠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东合换热器有限公司,曹翠玲,湖北展业信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1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东合换热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翠玲、湖北展业信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45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湖北展业信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翠玲(公民身份号码:)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金融港支行账户62×××0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58.84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新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