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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行初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胜斌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210号之二原告周胜斌,男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丹平,区长。委托代理人齐澍晗,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晖,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胜斌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硚口区政府)城建行政征收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周胜斌向本院提起诉讼称,1.确认硚口区政府作出的硚政征[2016]9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9号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硚口区政府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9号征收决定,对硚口区建一路西片西区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硚口区政府作出9号征收决定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硚口区建一路西片项目征收性质表里不一、前后矛盾,征收费用未足额到位,损害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武政复决[2017]第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未能纠正硚口区政府的错误行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位于硚口区××大道××路××号,为原告周胜斌所有。该涉案房屋与本院(2017)鄂01行初207号行政判决中所涉房屋均在2016年11月3日被告硚口区政府所作出的9号征收决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内。本案的诉讼标的与本院(2017)鄂01行初207号行政判决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依法应当适用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本院(2017)鄂01行初207号行政判决。申请费50元由原告周胜斌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沈 红人民陪审员  翁 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 瀚书 记 员  祁 平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行初207号行政判决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