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祁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祁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846号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2999号亿祥东郡会所A-6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6767231452。法定代表人:李留才。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92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被告:祁长明,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生,住修武县。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兴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