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33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祁国庆、李晓斌、李振瑶、李智、张正登、杨雁勇、李拴明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拴明,李晓斌,张正登,李智,李振瑶,祁国庆,杨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337号之八移送机关: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拴明,地址平定县佳境花苑三期。被执行人李晓斌,地址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被执行人张正登,地址平定县巨城镇东小麻村背坡16号。被执行人李智,地址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被执行人李振瑶,地址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被执行人祁国庆,地址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被执行人杨雁勇,地址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昔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刑终201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祁国庆、李晓斌、李振瑶、李智、张正登、杨雁勇、李拴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祁国庆、李晓斌、李振瑶、李智、张正登、杨雁勇、李拴明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祁国庆、李晓斌、李振瑶、李智、张正登、杨雁勇、李拴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祁国庆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定娘子关分理处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