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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33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祁国庆、李晓斌、李振瑶、李智、张正登、杨雁勇、李拴明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拴明,李晓斌,张正登,李智,李振瑶,祁国庆,杨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337号之八移送机关: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拴明,地址平定县佳境花苑三期。被执行人李晓斌,地址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被执行人张正登,地址平定县巨城镇东小麻村背坡16号。被执行人李智,地址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被执行人李振瑶,地址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被执行人祁国庆,地址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被执行人杨雁勇,地址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昔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刑终201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祁国庆、李晓斌、李振瑶、李智、张正登、杨雁勇、李拴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祁国庆、李晓斌、李振瑶、李智、张正登、杨雁勇、李拴明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祁国庆、李晓斌、李振瑶、李智、张正登、杨雁勇、李拴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祁国庆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定娘子关分理处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