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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聂礼军与新疆祝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礼军,新疆祝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492号原告:聂礼军,男,汉族,1970年3月3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丽,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祝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桂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礼军诉被告新疆祝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礼军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礼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7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470元。审 判 长  徐 凤人民陪审员  徐玉玲人民陪审员  靖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孜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