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祥与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祥,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326号之一原告:魏祥,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被告: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奇良。原告魏祥与被告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魏祥于2017年10月1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魏祥负担。审 判 长 高兴伟审 判 员 谢 凯人民陪审员 苏 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