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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祥与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祥,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326号之一原告:魏祥,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被告: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奇良。原告魏祥与被告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魏祥于2017年10月1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魏祥负担。审 判 长  高兴伟审 判 员  谢 凯人民陪审员  苏 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