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松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松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45号罪犯张松发,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汉族,小学,无业。2008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该犯于2014年1月5日刑满。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岚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该犯分别退赔被害人陈某、林某1、林某2、吴某、林某3和张某人民币1000元、5900元、200元、2124元、350元和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6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松发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发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599分,获得表扬4次;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0174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松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松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