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某与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902号原告:冯某,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魏巍,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谦,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冯某与被告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