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30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王效贤、刘春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梅,王效贤,刘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1970年5月3日,汉族,芮城县古魏镇洞宾西街交通局单元楼西单4楼西户。被执行人:王效贤,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芮城县舍利西街丰盛园D区2号住宅楼三单元302。被执行人:刘春芳,女,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效贤之妻。申请执行人张秀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效贤、刘春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30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效贤、刘春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期。现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房产查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名单。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还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江峰执行员  翟 兵执行员  崔委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