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金维与杨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维,杨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6688号原告:张金维,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杨璐璐,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张金维与被告杨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并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璐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金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杨璐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璐璐支付原告张金维借款70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璐璐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鸣捷人民陪审员 鲁鑫波人民陪审员 毛必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益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