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抗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艳中、岳修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艳中,岳修义,陈军平,李秋玲,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抗8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王艳中,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岳修义,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陈军平,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李秋玲,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黄堤镇。法定代表人:孙世锋,该公司经理。申诉人王艳中因与被申诉人岳修义、陈军平、李秋玲、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再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3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