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9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重庆麒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志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麒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志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9100号原告:重庆麒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正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602551。法定代表人:刘川,职务:总经理。被告:周志成,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重庆麒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麒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麒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