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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同胜、桓台县荆家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胜,桓台县荆家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344号申请执行人:陈同胜,男,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荆家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荆家镇陈桥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4177-X。法定代表人:陈汝峰,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陈同胜与被执行人桓台县荆家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2015)桓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更多数据: